教学工作是全院的中心工作,为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加强任课教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师德修养及任课资格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协作,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教师良好职业形象,注意个人思想品格、学术操守和仪表举止,关爱学生成长、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条: 每年受聘来我校工作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学校主办的岗前培训,经系主任批准,教学副院长审定认可后上报学院并在学校教务处备案,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工作。
第三条: 未曾从事过本科教学的教师在承担本科课程时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难点及其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拟授课程全部教案的 1/3 以上,由系主任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至少 2 学时试讲,经主任批准,教学副院长审定认可后上报学院并在学校教务处备案,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工作。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任务;
(一)不符合主讲教师资格者;
(二)未参加过课堂教学训练或训练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三)对已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四)对新开课程内容未掌握,缺乏准备,试讲效果差者。
(五)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学生意见较多,虽经批评教育,但仍不改正者。
第五条: 每一门课要有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必须对课程教学质量负责,在招聘该课程教师时向专业系和系主任反馈参考意见,在该课程教学改革及学术科研过程中担负相应职责。
第二章 开课条件
第六条: 各专业应在系主任和教学秘书具体负责下,在新生入学前,根据培养目标、具体要求、专业方向和有关的文件精神,制订或修订好切实可行的学期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任课教师应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学期初向所在系提出调整意见,经同意并报学院教学办备案后方可施行。
第七条: 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各系应组织教师,根据专业方向、课程授课目的、计划学时数和课程内容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具有时代特点,体现学院改革创新的精神,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应避免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避免不同课程在内容上的重复。教学大纲的内容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并经所在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学办备案。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动其基本内容,如确需更动,应提出申请,报教学秘书和系主任审批并报教学办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各类课程的开课条件为:
(一)已确定主讲教师;
(二)按要求选好适用的高质量教材;
(三)制定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的教学大纲;
(四)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五)订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教学进程计划;
(六)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九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每门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经系内审核批准后报教学办备案,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选好教材及教辅资料、写好教案、认真备课、组织教学。教学大纲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动,如需变动应报所在系审核批准,并报教学办备案。
第十条: 任课教师在实施教学前制定好教学大纲之外,还应制订出其他相关的教学基本文件,上报所在系和教学办审批备案,此类教学基本文件包括:课程教学计划进度表、教案、课程考试考察计划(方案)等。
第十一条: 对同一门课程平行班级的教学,要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所在系要组织任课教师相互听课、评课,要组织院内督导对此类课程教学进行调研。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若确因教学需要,任课教师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系内要及时予以记录存档。所停课时应尽快补上;若系内要求停课,需及时报告教学办,并留下书面记录。所有课程正常变动情况各系需及时通知学生,因协调不当、工作疏忽等引发教学事故的,所在系及相关责任人分层级承担全部责任,所在系须向教学办提交系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院内教学督导需对随意调停课现象加强监控,组织调查教学事故,向院领导提交处理意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 坚持教学方法改革,实施启发式教学,讲授时要努力做到理论和概念阐述准确,思路清晰,条理分明,重点突出,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表达生动,吸引学生听课。根据课程特点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实践应用能力。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罗列堆砌材料和不带教案上讲台,临场发挥,信口开河。
第十五条: 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课堂讨论,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任课教师要对学生作业、课外小组活动等进行辅导,及时解答学生问题。并严格规范辅导秩序,归档学生作业及课外小组活动记录。
第十六条: 要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无故缺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缺课较多的学生除批评教育外,还应向学生班主任、辅导员及所在系及时反映。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分为综合性实践教学和专题性实践教学两类。综合性实践教学包括教育实(见)习、专业实(见)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劳动、野外实习、教学观摩等;专题性实践教学包括实验、专业考察、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应纳入教学计划,并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担负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对参与实践教学的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八条: 实验课程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提高,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该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为一种学习、实践和探索、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教学环节,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使学生受到课题研究工作的基本训练。毕业论文的选题一般先在系里认真讨论,并报系主任审核。各系依据系内师资情况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具体任务是:
(一)帮助学生确定选题,指导学生作开题报告;
(二)介绍有关文献、资料及论题的研究动态,指导研究方
法;
(三)审阅学生拟出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
(四)检查论文 ( 设计 ) 进度情况,审查写作提纲,对初稿提
出修改意见;
(五)写出论文 ( 设计 ) 评语,确定初评成绩等。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应按照教学计划确定考核方式。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一律在期末安排考试,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应在课程结束时进行,任课教师应及时评定课程考核成绩并进行质量分析。
第二十一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和考试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等各类教学内容。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特别是学科渗透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情况;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期末考试应拟制 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考试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20%,不及格率原则上应控制在 2%-10%,经系及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作补考备用。备考期间,对于学生提出的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拒绝回答,尤其不得泄露考题,对于违规教师,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所授课程考试结束五天内,在系内统一安排下按规定集中阅卷,撰写试卷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学生课程最终成绩表上报所在系和教学办,同时,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供学生查询。否则,视为教学事故。任课教师一定要认真负责,确保学生成绩的准确、完整。如无特殊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延课程成绩录入。成绩一经录入,原则上不允许更改,确需修改的,需经所在系和教学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其本人,其中符合正常补考条件的学生,其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五周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由各系通知参加补考的学生。补考试题采用期末考试未用试题中的一套。学生补考课程所得成绩及及时补录入系统。
第六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四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允许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更不允许宣扬错误言论,遵守课程思政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为了优化教学环境,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应按排定的课表、教室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更改。教师因事外出应以不影响教学为原则,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授课异动记录单,经教学办同意后给予调课。
第二十六条: 上课教师必须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学场所作好课前准备,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教师首次授课时,要向学生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误课,并恰当分配课堂时间,做到不早退、不拖堂。上课期间关闭通讯工具。教师应与学生经常沟通,及时了解教学反馈信息,改进教学效果。
第二十七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情节较轻者,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其主管单位实施层级责任追究,并酌情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适度处理。
第七章 教学考核
第二十八条: 教学办每学年应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对各系学年教学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按照教育部对民办高校教育工作合格评估验收的相应标准进行。被考核单位应当虚心接受考核组的意见,积极组织改进。考核结果报经院领导审批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包括: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被考核单位若认定为不合格,该单位需开展自查自纠、撰写调查报告和改进方案,并上报教学办和院领导。学院将组织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审议。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实施层级责任追究制,并视问题严重程度和影响,对其予以相关行政处理。
第三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及教学研究成果。
(一)教学工作量的考核采取记实办法,教师对本人所授课程名称、实际授课时数,完成起止时间、班级和人数、授课情况,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的人数、起止时间及进行情况,辅导及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都需如实登记,并报所在系和教学办核实。
(二)教学质量的考核内容主要有教书育人、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考核采取日常考查和集中考核以及学生评价相结合进行。
(三)对教学研究成果的考核主要是根据教师参加学科建设或教研活动情况,研究教学的项目、论文、著作和教学经验材料,独立编写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进行。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考核、教学测评工作,反映情况、填写有关表格应实事求是。日常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系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教学工作的评奖要建立在多种信息反馈、教学质量分析研究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若干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本人申请或所在系推荐,学院或学校相关评评审小组审定,可以授予相应级别的教学优秀奖或单项奖。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凡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无故提前下课,监考失职,不按要求交送试卷,无特殊原因考试成绩逾期不送,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等,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凡旷教,泄露考题,送分改分,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教学计划等,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对各类教学事故的责任者,各级主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次重犯或情节严重的要做书面检查,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各类教学事故均应在责任者的年度业务考核中有记载。具体参照《汉口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经教学考核评价,教学质量低,学生与同行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正。如在一学年内两次教学评价中,学生意见较大的教师,下一学年将不能安排教学主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奖
励、处分等资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三十六条 :凡被评上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者或连续两次获校“教学优秀奖”并发表过有影响的教学研究成果者,在其他任职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参照学院相关人事制度优先晋升聘任学院内高一级职务。
第八章 教学研究
第三十七条: 教学研究是为了改进教学,提高学院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教学研究包括:教研活动、教师学术科研、教师进修培训、日常教学竞赛等多种形式。教学办、各系要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每学期开展相应的教学研究工作,明确分工、合理规划、严格落实。教学研究工作作为学院对各教学单位及相关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系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教研活动,研究探讨
改进教学思路、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考试方法等。
教研活动要有记录并注意妥善保存。
第三十九条: 教学办要经常组织召开全院教学研究工作专题会议,检查听取各系教研工作汇报并邀请相关专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教研工作应当作为日常教学工作会议的重要议题。
第四十条: 教学管理工作研究应当作为教学研究工作的必要内容,教学办、各系要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研究,并以召开研讨会议、开展专题调研、学习外校先进经验等多种方式改革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服务工作水平。
第九章 教学档案
第四十一条: 教学档案是在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教学资料。各教学单位必须注意及时收集、整理、建档保存。为不断改进教学,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完善校史提供基础资料。
第四十二条: 教学档案包括:
(一)专业教学计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
(二)课程教学所需教材及参考教材的目录和样本:
(三)教师业务档案,每学期教师主讲课程课表;
(四)每学期课程教学进度表,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分
析;
(五)试题、试卷及试卷分析;
(六)学生对任课教师的评价意见和教学信息员反馈表;
(七)教学研究活动计划和总结、教学经验交流材料(教师
听评课文档)、各级日常教学检查报告、教学研究刊物等;
(八)实践教学过程中的计划、总结、教案、实验报告等;
(九)毕业论文及优秀毕业论文的评价意见。
(十)学生各门课程的成绩、毕业和学籍学历档案资料。
(十一)教学事故相关档案、日常调停课档案、教学竞赛档
案、教学表彰及批评处理档案等;
(十二)领导干部、同行听评课资料;
(十三)其它有关教学工作资料。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院本专科教学,各系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本规程的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学办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外聘教师管理等其它相关学院教学工作结合本规程与相关特别规章予以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教学办负责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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