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日期:2021-02-26  发布人:艺术设计学院  浏览量:467

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会议

议事规则

一、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以下统称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二、议事决策范围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事项

2.落实学校党委会(党委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学院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学院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学校党委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党内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

2.学院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基层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分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应由党总支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推选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总支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不是党总支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总支会会议,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总支会议。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党总支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支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 党总支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总支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 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 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 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 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总支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汇报。学院党总支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十 本规则由学院党总支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艺术设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

一、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各类行政审批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属于院(部)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建议,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推选等重要事项。

)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学院党总支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事项。

)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检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査、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院()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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